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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华侨留学服务中心

文章来源: 本站原创 作者: 市侨联 发布日期:4-29
 

                  菏泽市华侨留学服务中心简介

菏泽市华侨留学服务中心隶属于菏泽市归国华侨联合会,经菏泽市民政局批准,于2014年正式成立, 2015年3月26日举行揭牌仪式[1] 

华侨留学服务中心以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为依托,与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意大利、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家的优质教育资源和专业服务机构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并与北京大学外国语学院合作成立北京大学国际预科班菏泽市招生培训基地,引进北大和海外院校的优秀教师资源在本地开设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意大利、日韩等国大学的预科课程和雅思、托福英语课程以及日、韩、意大利等小语种培训课程,帮助本地学生获得最新留学资讯和最快捷可靠的录取途径,提供从留学规划、培训、院校申请再到签证申请的全程“一站式”服务。

菏泽市华侨留学服务中心与北京大学外国语学院国际留学班和山东大学国际教育中心合作成立菏泽市招生培训基地,引进北大、山大和海外院校的优秀教师资源,直接面向本地学生招生并开办国外大学认可的预科课程,使本地高中学生直接对接对海外大学,免去了中间多余的环节和风险,一方面让学生在出国前充分适应国外大学的教学方法和课程体系,为之后进入专业做好准备,另一方面也大幅降低了国内学生攻读国外大学的成本和时间,为留学家庭减轻了负担。中心定期组织(冬)夏令营等活动,为学子提供了解海外学校和生活的途径。通过海外官方合作机构为留学生提供后续服务和关怀,让他们学的更安心、舒心,家长更加放心、顺心。在学成毕业后,中心将根据学生的专业和成绩向中国外企服务集团(FESCO)推荐工作面试,为优秀海归人才搭建国内职场对接平台。

 

 

菏泽市华侨留学服务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中心名称为"菏泽市华侨留学服务中心"。
  第二条 本中心的性质是, 为本地留学生、华人、华侨、归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提供综合性服务的公益性服务机构,是社会化服务机构为广大留学生和华人华侨服务的桥梁和平台,是市政府主管部门维护侨益,为侨服务,凝聚侨心的助手和纽带。
  第三条 本中心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努力维护和争取广大华人华侨的合法权益,协助华人华侨解决遇到的问题;帮助本地学生走出国门,走向世界,接受国际化教育;给予海外留学生在生活和学业上帮助与支持;搭建平台和桥梁指导留学生归国后的就业方向,提供就业机会;促进本地华人华侨之间的交流合作,沟通与政府的关系,反映意见和要求;促进本市留学生、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及归侨侨眷参与我市经济社会建设的积极性
  第四条 本中心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菏泽市归国华侨联合会和登记管理机关菏泽市社团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中心地址:菏泽市八一路金泰大厦12层。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本中心的主要任务和业务范围: 
  本中心为广大留学生、华人华侨、港澳同胞及归侨侨眷提供全方位、多渠道的服务,组织各种民间团体和海外教育机构的学术交流、免费教育咨询讲座、国外大学介绍会、留学生联谊会、海外华人归国就业指导、本地华侨侨眷交流等各种活动,促进华人华侨文化交流合作。具体如下: 
  一、联系组织海外华人华侨团体、归国留学生团体、海外教育机构来本地开展学术交流、免费留学讲座、夏令营、暑期培训、联谊会等活动,加强本地学生与海外的交流; 
  二、协调专业服务机构为本地华人、华侨、归侨、侨眷及其子女以及其他有意愿前往海外各国留学、移民、定居、亲属团聚、探亲访友的人士举办各种专业讲座,提供配套服务; 
  三、通过海外政府和民间华人组织、教育服务机构为海外留学生提供生活学习上的帮助。开展归国就业指导,联系国内企业,搭建招聘平台,为学成归来的留学生推荐国内就业机会。

四、为海外人士(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归国留学生等)回国购房、婚姻、定居、办理公证、延期签证、体检等提供咨询辅助服务; 
  五、设立专用网站,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为海外人士提供回国就业指导和推荐;
  六、组织开展各种健康文化娱乐活动,丰富华人华侨业余生活; 
  七、加强与政府主管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的作用,依法保护会员合法权益,为广大华人华侨排忧解难; 
  八、开展有利于完成本中心宗旨的其它各种活动和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中心设会员和特邀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中心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和拥护本中心章程; 
  二、凡华侨华人、港澳台胞及归侨侨眷、留学生均可提出申请,经本会及上级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可成为本中心会员,发给会员证; 
  三、积极支持和协助本中心事务开展并作出重大贡献的各界人士,经本中心批准,可成为特邀会员。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的权利  
  1、参加本中心举办的有关各项活动; 
  2、对本中心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 
  3、享有本中心为会员提供的经济活动信息; 
  4、分享本中心其他会员的经济信息及产品资料介绍; 
  5、享有本中心为会员提供的其它权益;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中心章程,执行本中心决议; 
  2、按规定交纳会费及参与其它活动的费用; 
  3、维护本中心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 
  4、积极参与本中心为会员设立的一切活动; 
  5、履行本中心赋予的其它应尽的责任。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经会员推荐并提交单位及个人情况资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按本中心规定交纳入会费用; 
  四、完成本中心规定的其他程序并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向本会提出,由理事会研究并表决同意后生效;会员退会时需交还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及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除名后,前期所交一切费用,不予退还: 
  一、超过一年不交会费及长期不出席本会活动的; 
  二、严重违反本中心章程规定的; 
  三、触犯国家刑法法律并已被定罪的;
  四、作出本中心认为严重损害本会声誉言行的; 
  五、被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 
  第五章 出资举办和开办资金

第十三条 本中心的出资举办者为赵娅楠。其职权为:  

一、推荐理事和监事; 

二、了解本中心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中心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四条 本中心开办资金:30000元;出资者:赵娅楠30000元。

第六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中心设理事会,其成员为3人。理事会是本中心的决策机构。理事由举办者(出资者)和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其职权为: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罢免、增补理事; 
  三、审议和通过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内部机构的设置

五、决定本中心终止事宜;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或授权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或授权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常务理事1名。理事长、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常务理事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常务理事代其行使职权。理事会成员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在任期间因故出缺或被罢免的空缺,由理事会提名表决通过,补选出理事。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中心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中心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本中心主任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中心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中心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中心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中心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本中心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1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在本中心从业人员及业务主管单位推荐人选中产生或更换。本中心理事、主任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中心财务;  

二、对本中心理事、主任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中心理事、主任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中心的法定代表人为赵娅楠。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中心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经费来源: 
  一、本中心会员的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本会资产的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经费必须用于本中心开展活动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三十条 本中心的资财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理事会、监事会和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中心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经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十天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菏泽市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有权根据本章程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附则及有关规章制度。有关实施细则、附则及有关规章制度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和菏泽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中心因故终止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三十五条 本中心终止决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中心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能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中心经过菏泽市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菏泽市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中心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中心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菏泽市社团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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