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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侨商联合会

文章来源: 本站原创 作者: 市侨联 发布日期:4-29
 

                   菏泽市侨商会简介

菏泽市侨商联合会隶属于菏泽市归国华侨联合会,经菏泽市民政局准,于2014年正式成立。菏泽市侨商联合会自觉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团结、联系在菏的归侨侨眷、华侨华人和港澳的企业家,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构筑侨商联络联谊、合作交流、引资引智的平台,定期向会员介绍菏泽经济发展趋势和投资环境,接受政府和会员委托,举办贸易洽谈活动、投资促进活动,协助会员开拓业务,并向政府反映其意愿及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编印有关材料,组织培训、研讨、考察,提供政策、法律咨询服务,开展联谊活动,加强交流,充分发挥联络、协调、服务职能,建立自律机制,增强凝聚力,为促进菏泽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菏泽市侨商联合会章程

(草 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

本会中文全称:菏泽市侨商联合会。本会英文名称:HEZE

FEDERATION OF OVERSEAS CHINESE ENTREPRENEURS ( 缩写: HFOCE )

第二条  本会性质

菏泽市侨商联合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在菏投资创业的归侨侨眷、华侨华人、港澳人士、留学归国人员及其创办的企业,菏泽各级侨联主管的侨商组织,侨界组织投资创办的企事业单位和侨属企业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

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各项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章程》,并根据自身特点独立开展活动;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倡导文明诚信的社会道德风尚;以服务侨商、奉献社会为宗旨,广泛团结、联系在菏的归侨侨眷、留学回国创业人员、华侨华人和港澳的企业家,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和联系广泛的优势,构筑侨商联络联谊、合作交流、参政议政、引资引智的平台,为侨商及侨资企业提供服务,拓展彼此交流与合作的空间,鼓励引导会员为菏泽经济和社会发展建言献策,为菏泽早日实现“科学赶超、后来居上”宏伟目标做出巨大贡献。

第四条  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菏泽市归国华侨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菏泽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会址设在山东省菏泽市中华路111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支持会员事业发展,发挥本会在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中的作用,把推动外引内联工作,促进菏泽经济、科技、文化以及会员企业、侨联事业的发展进步作为基本任务。

(二)定期向会员介绍经济发展趋势和信息情况,介绍新产品、新技术以及海内外商务环境,努力为会员提供高效、优质的信息服务。

(三)提供政策、法律方面的服务,支持侨商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沟通侨商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之间的联系,提升本会组织的社会影响和作用。

(四)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广泛团结和联系侨商企业家,促进会员之间的合作与交流,推动与国内外各界的交流与合作。

(五)加强本会常设机构自身建设,不断增强和改进本会的服务功能,开拓发展新的服务领域。

(六)引导会员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文明守法,诚信经营,积极参与和支持社会公益和侨联事业。

(七)关心会员在投资兴业和奉献公益领域所取得的突出贡献,通过本会向各级侨联及有关部门推荐优秀人才。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制。

(一)个人会员:在菏泽投资创业的归侨侨眷、华侨华人、港澳人士以及留学归国人员。

(二)单位会员:在菏泽依法登记注册的归侨侨眷、华侨华人、港澳同胞、留学归国人员企业;菏泽各级侨联主管的侨商组织、经济联络部;侨界组织投资创办的企事业单位和侨属企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

(二)具有侨的身份,有自愿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从事的行业领域拥有一定实力,取得一定成果,且在本地区、本行业中具有代表性、知名度和影响力;

(四)积极参与本会活动;

(五)热心社会公益和侨联事业,具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填写《菏泽市侨商联合会会员申请表》;

(二)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查批准。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和退会自由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五)享有其他符合本会章程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和履行本会章程;

(二)维护本会声誉,执行本会决议;

(三)认真承办本会委托的事务;

(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五)按时缴纳会费和其他符合本会章程的义务。

第十二条 退会手续

会员实行退会自愿原则。会员自提出退会书面申请之日起,会员资格及所任会内职务自动终止。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二年以上不参加活动的会员,暂停会员服务,保留会籍一年。保留期内,如继续行使权利和义务者,可恢复会籍,保留期满仍未行使权利和义务者,视为自动退会,所任会内职务自动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设立名誉职务。名誉职务为:荣誉会长、名誉会长、顾问等。

第十四条 在推动本会事业发展和在经济、科技等方面做出积极贡献并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各界人士,经有关方面推荐、协商和常务理事会研究批准,可授予上述名誉职务,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由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报经菏泽市侨联批准同意后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菏泽市侨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由有关方面推荐、协商,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如遇特殊情况,经理事会、监事会决定,可提前终止或延长任期。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是理事会的监督机构,对理事会的日常工作和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表决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类名誉职务人选的聘任;

(八)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审查理事会财务预决算等相关财务资料,可对理事会就财务问题提出询问。

(二)监督评价理事会工作情况,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监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监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网络、通讯形式召开。因特殊情况需延期召开的,须提前通知理、监事,并通报情况。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网络、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监事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监事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监事长任期3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在菏泽市侨联经济联络部设立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主要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海内外热心人士和团体的捐赠;

(三)上级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有偿服务收入;

(五)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于2015年4月13日经本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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